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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出台房地产政策:购房优惠与生育补贴并行,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25 | 时间:2024-11-06 09:03:03

宜黄县风光视觉中国资料图

据微信公众号“宜黄县人民政府”11月4日消息,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我县中心城房地产市场。”

文件提出落实购房优惠政策。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购买县中心城区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可享受地方财政部门1万元/套的购房优惠。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团购活动,团购优惠价格不纳入商品房登记降价范围。

同时,落实生育住房购房补贴。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二胎、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三胎的,2024年7月1日至6月期间在县城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2025年12月30日起,2028年12月31日前缴纳契税的,受益财政部门根据购房面积分别给予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生育购房补贴最高标准仅补贴一次,但可与购房优惠政策合并。

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由每户70万调整为每户80万;支持按照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现“两全”提款和贷款。”提高购买精装修住房、星级绿色住房等优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确保需要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贷款全部拿走”。需要”。

文件还要求加快城镇更新和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方面,我们将按照被征收人自愿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实行“房票”安置、产权置换等安置方式。

同时支持商品房购买,减少库存。选择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收购现有商品房建设保障性住房。购买的商品房必须符合改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户型和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要求。收购价格按照同地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计算。房屋重置价为参考上限;辖区内各类机关、医院、大中专院校、国有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开工新建办公楼、干部职工宿舍、周转室、人才室等,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后,可按规定通过购买附近商品房或办公楼筹集。

《进一步促进我县中心城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新形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促进我县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1、有序去库存,积极消化存量房

(一)推行购房优惠政策。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购房者购买县中心城区内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地方财政部门1万元/套的购房优惠。具体按照当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兑现。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团购活动,团购优惠价格不纳入商品房登记降价范围。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二)推行住房补贴支持生育。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二胎、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三胎的,2024年7月1日至6月期间在县城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2025年12月30日起,2028年12月31日前缴纳契税的,受益财政部门根据购房面积分别给予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生育购房补贴最高标准仅补贴一次,但可与购房优惠政策合并。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三)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换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在同城回购住房的,可按规定免征税款。申请退还出售现有房屋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房屋金额大于或等于现有房屋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新购买的房屋金额小于现有房屋转让金额的,则按照新购买的房屋金额与现有房屋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新购买的房屋金额。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环比下跌且累计跌幅超过10%且现有住房交易应税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地区,将现有住房交易应税价格及时减持,促进存量房交易,打通房产置换链条。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政策,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按照国家政策最低标准执行;根据全县房地产市场状况、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等情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每户70万提高。调整为每户80万;支持按照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首付,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现“提贷并举” 。进一步推动灵活就业群体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制度受益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购房地无完整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笔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仍执行首笔住房贷款。贷款政策。提高购买精装修住房、星级绿色住房等优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确保需要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贷款全部拿走”。需要”。 (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住宅套数仅按房屋所在县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的本户在当地购买的商品房总数计算打算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不计入住房套数。购房者在拟购买房屋所在县城拥有房屋,并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或房屋信息编码及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即可发放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根据核实后其名下的住房数量。 (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加快城镇更新和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方面,我们将按照被征收人自愿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实行“房票”安置、产权置换等安置方式。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商品房购买,减少库存。坚持“按需购买”,充分利用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融资政策,以市场化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现有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取得的商品房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改建条件,户型必须适合经济适用住房改建条件。 、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要求,购买价格按照同地点保障性住房重置价为参考上限;辖区内各类机关、医院、大中专院校、国有企业等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办公楼、干部职工宿舍、周转室、人才室等。开始了。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后,可按规定通过购买附近商品房或办公楼筹集。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健委、国资委、县政务管理中心)

(八)优化调整学位招生政策。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支持购买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凭网上签订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簿,新购商品房所在的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入学,当地教育部门将根据学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

二、稳步结构调整,科学优化增量住房

(九)积极开发优质安居工程。支持尚未开发建设的拟申请项目,提高商品房品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对涉及的详细规划进行修改调整,合理降低开发强度上限。 ,适应中低开发强度和高质量住宅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参照《江西省商品住宅质量提升设计导则(试行)》,贯彻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住宅理念,优化住宅区设计,提高建设质量,增加立体生态住房和低密度住房供应。对符合《福州中心城区城市立体花园优质住宅试点工作方案》相关建筑设计要求和结构安全的住宅项目,室内空中花园和开放式公共休闲共享平台将按规定计算基于水平投影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计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时,架空连廊、空中连廊、景观亭、室内空中花园、开放公共休闲共享平台等建筑面积不计入计算。计算基数。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

(十)允许合理调整现有房地产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现有房地产项目用地,如需调整规划条件进行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增加公共空间等积极优化的,其所在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估等可行性研究将在保证安全、公平、不干扰相邻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程序进行调整。涉及详细规划变更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当签订变更出让合同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格。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叠加房价_叠加商品房_

(十一)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优化阳台进深和建筑高度限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将设置垃圾收集室、公共卫生间、变电室(配电室)、开关站、开闭室、风雨廊道等。 、首层架空楼层、尚人天台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使用的建筑,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工程容积率计算;每套住宅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单元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大不得超过5平方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将不可计算;超过上述面积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在保证结构安全的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应由不大于1.8米调整为不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应由不大于1.2米调整为不大于2.4米。不大于1.5米。在此深度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按总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各类阳台的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单位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总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高由不大于3.2米调整为不大于3.6米;层高大于3.6米时,建筑面积和体积按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建筑高度的1/3)计算。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本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十二)支持调整住房套房结构和停车设施建设标准。对已规划设计但尚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结构规划指标的前提下,保持原建筑风格不变,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住房结构,满足合理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各地要在满足社区居民当前和未来停车需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住宅项目停车设施标准,增加住宅楼内电动自行车停车和充电场所。每户建设指数应为0.6至0.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满足消防、用电要求,避免停车位供需失衡。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十三)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节奏。商品房拆迁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建建设用地审批和出让;商品房搬迁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城市,按照“有多少启用,有多少供应”的原则,新搬迁面积上限商品住宅用地按照年内已启用(包括竣工和收回)的现有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动态确定。商业办公商品房销售期限连续三个月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出让,省市重点投资项目除外。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全力稳定市场,稳步化解风险问题

(十四)妥善处理“交工房”和“止赎房”。加强“工薪房”价格管控,网签登记价格应与社区均价相匹配。各地法院要依法稳步开展“止赎住房”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商品住房价格的监测,积极配合有关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止赎房”起拍价,确保当地商品住房价格总体稳定。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民法院)

(十五)落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科学确定房地产项目融资“白名单”,符合条件的项目要“该融资的项目都做,该借的贷款都贷”,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歧视。建立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能够互相帮助、给予有力支持的发办银行,本市保障性住房专项小组要采取措施,给予积极激励。 (责任单位:宜黄县融资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十六)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合理优化贷款政策,降低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优化期限结构,降低贷款利率,不犹豫放贷,不抽贷,继续向房地产企业放贷。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缩短新增房地产贷款和存量贷款延期期限,实行不还本续贷。新发放“白名单”项目开发贷款期限应当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2024年底前,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现有贷款可延期一次,直至项目竣工交付。本次延期期间贷款风险分类无需调整,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应与其保持一致。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宜黄监管分局)

(十七)优化商品住房抵押贷款存款服务。有序释放现有商品住房抵押贷款存款,支持项目建设。对全县所有未建和新建房地产项目,暂不征收住房抵押贷款押金;全县所有已建、在建房地产项目的住房抵押贷款押金,凡已收押金按1%返还;对于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保证金的项目,首次办理住房登记的项目,将全部退还抵押贷款保证金,资金退还至住建部门指定或认可的监管账户。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宜黄监管分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八)优化地价支付方式。新的土地出让价格应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和周边待出让土地成交价格合理确定,避免土地价格大幅下跌对现有市场造成影响。督促企业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列入闲置存量土地处置项目清单,调整规划条件并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况,确需延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约定的分期付款额可以按照规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协商批准进行调整。付款时间和比例应适当推迟,最迟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支持土地竞买人使用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按需付款的保函在土地交易市场上缴纳竞买保证金。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十九)适当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 2024年出让商住用地,降低竞价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土地出让后,受让方必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款项。首付50%,余款必须在一年内付清(但如果一年内申请预售证,则必须在获得预售证前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按不超过批准总体规划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房产证》 ” 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办理相关空置事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支持闲置土地安全处置。对房地产企业有能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土地,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完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对房地产企业无法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土地,支持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给有开发能力的企业。充分发挥二级市场的要素配置效率;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政策规定。对于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目前尚无已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闲置土地处置项目清单,报报省自然资源部门妥善处置。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依法依规通过收回、收购等方式安全处置出让闲置土地。坚持按需购买,实行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建筑安装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从房屋销售价格中扣除,作为土地购置价格的上限。市场评估价或者企业实际支付的原价、经审计确认的利息和直接投资之和低于上限的,土地收购价格从下限确定。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房地产用地出让和盘活。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破产等原因无法充分开发利用的土地,开发企业应当提出申请,领取预售许可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商品房。此前,包裹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分割。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者无法继续开发的,可以将土地分割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未达到项目投资25%的土地,允许在签订出让协议后进行预告登记,待投资达到法定出让条件后,再办理出让手续。推行房地产用地出让“带押出让”,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转转让。支持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细化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程序、分期规划核准等措施。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二十二)允许缓缴建设申请费。在县城中心城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申请建设时应缴纳的费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缴纳,最长可达6个月,并且必须首次申请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支付。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

四、聚焦惠及民生,着力优化政府服务

(二十三)继续推广“押金转账”和“交证即交”。加快“抵押转让”房地产和“新建商业物业证书的交换”的促进,进一步优化了房地产“与抵押”的“转让”过程,并打开了住房转让交易的障碍。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已敦促和指导银行金融机构研究和处理银行间交易。将促进涉及“与安全转让”的基金和解和基金监督等具体措施,以实施银行间“与安全转移”;结合当地现实,将开发“用证书的财产交换”的工作过程,以打开房地产项目上游和下游链接中的封锁点。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在交付住房的同时促进新商业住房项目的房地产证书,提高二手住房的流通速度,并刺激市场交易的活力。 (负责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州财务监督局监督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局)

(24)放松住房购买和和解的政策。如果个人购买了新建的商业房屋,并且由于开发公司而未能按时运送房屋,则他和他的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定居在购买的房屋的管辖区,并拥有商业房屋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在线签名。 (负责部门:县公共安全局,县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局)

(25)延长了申请购房补贴的时间。鉴于房地产市场中目前的低迷以及项目交付延迟的风险增加,将扩大申请房屋购买补贴的契约税款的时间:用于3月30日的分阶段房屋购买补贴和契约税收补贴,2022年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补贴时还清契约税的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用于房屋购买补贴,契约补贴和个人税收补贴,申请补贴时还清契约税的时间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负责部门:县住房:县住房:县金融局和城乡农村发展局)

上述政策将从发行之日起实施。如果它们与我们县先前发布的政策不一致,则该政策将占上风。如果调整国家和上级政策,将实施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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