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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已故存款人存款这样查,继承人必知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9 | 时间:2024-07-04 12: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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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查询已故储户存款方法是这样

存款人去世后,其存款将成为遗产留给继承人,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存款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丢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账户密码的情况,继承人要提取继承的钱款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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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印发意见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简化死亡存款人存款查询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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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发布后,死亡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凭死亡存款人的死亡证明、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常住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服务;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公证遗嘱的受益人可凭死亡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服务,无需办理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

《通知》的发布,大大简化了配偶、父母、子女、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查询死亡存款人存款余额的程序,为办理存款继承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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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无需公证即可提取死亡存款人小额存款问题,在保障存款安全和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上海市查个人房产信息上海市查个人房产信息,为群众提供更多便利。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已故存款人存款事项查询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发[2019]107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方便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简化查询死亡亲属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存款人死亡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持死亡存款人的死亡证明、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常住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存款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服务;存款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公证遗嘱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持死亡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存款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服务。

查询范围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性金融资产余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查询余额。

对于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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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 银保监会关于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继承人名下存款情况的通知》(司法部公告〔2013〕78号)执行。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附件:存款查询通知书(参考样本)

2019 年 4 月 4 日

(参考样本)

XXX(查询申请人):

根据您(您)于XXXX年X月X日提交的关于XXX(已故存款人)名下个人存款余额及非存款性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查询,现将查询结果告知如下:

1. 存款余额

存款人姓名(账户名称):

存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存款基本信息:

账户/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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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存款可选)

查询日余额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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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辨认金额的非存款性金融资产余额:

□金融产品:

□其他:

(可另行印发)

XXX金融机构(盖章)

XX/XX/XX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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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须知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款余额,应告知查询日可确定的金额;对于定期存款,应告知到期日。

3.如您的存款被冻结或受到其他限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对于理财产品、基金等非存款性金融资产,如不能提供当日净值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前一交易日的净值并向申请人说明;如不能提供净值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该资产的买入价并向申请人说明。

非存款性金融资产金额难以确定的,应当告知查询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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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遗赠的房屋无个人税!

继承或遗赠的房地产如何办理产权登记?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继承、遗赠取得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全体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遗嘱或者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还可以提交经过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继承、遗赠的相关材料和事实进行检查、实地勘察或者调查,全体继承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者全体法定继承人对房地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关系等材料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继承或遗赠的财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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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协调工作,现就个人取得相关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应就赠与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附带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赠与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产权人将房产权无偿赠与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的;

(二)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直接赡养人、照顾人;

(3)房屋产权人死亡的,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结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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