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通过,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涉及行业管理、服务规范等多方面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66 | 时间:2024-09-15 14:01:14近日,《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6章43条,主要涉及行业管理、服务规范、行业促进等方面。
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其他约定的场所,为家政服务使用者提供保洁烹饪、家庭设施及物品维修保养、家庭成员生活护理、孕婴幼儿护理等家政服务以及其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有偿服务活动。
行业管理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公共数据平台家政公司保洁合同,建设全省统一的“浙里到家服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负责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省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浙里到家服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运行维护;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的,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数据安全等运行规范。
“浙江家政服务”要及时收集、发布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服务标准、示范合同等信息,依法采集、保存、更新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评价记录,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内容查询、文字下载等公共服务。
对家政服务机构及其派驻或引进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管理制度。
“浙江家政”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的数据共享通道,对按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赋予家政服务机构代码和家政服务人员代码;通过数据共享通道比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后,显示家政服务人员代码并动态更新。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或者主要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录入“浙里家政”并动态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对拟外派或介绍中介人员,尚未取得家政服务人员代码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户口本地址、健康证明、技能等级、工作经历等信息录入“浙里家政”,并动态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家政服务机构应为其外派的家政服务人员发放印有家政服务人员代码的服务工号牌。
“浙里家政”建立对家政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包括选项评分、个性化点评和按照评价规则确定的综合评价等级。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家政服务机构代码、家政服务人员代码来评估其服务质量。
“浙里家政”应当展示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记录。
“浙江家政”应展示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评分选项及综合评价等级;“浙江家政”不展示家政服务人员的个性化评论,家政服务用户在选择家政服务人员前,可通过扫码查看;家政服务机构应向家政服务用户提供相应服务人员的家政服务人员代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投诉渠道,建立健全立体式家政服务纠纷预防、调处和化解机制,依法及时解决家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家政服务使用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服务规范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也可以通过熟人介绍、自行招募等方式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鼓励家政服务使用者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用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家政公司保洁合同,建立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家政服务机构在提供居家家政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定期提供家政服务时,应当建立完善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跟踪等制度,根据用户需求指派或者引进合适的家政服务人员,沟通双方意见,及时更换不合适的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服务机构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应当核实所派送或者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是否有偷盗、赌博、吸毒、侮辱、诽谤、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以及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情节严重程度,并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使用者。
家政服务使用者可以根据核查结果和相关评估记录,接受或者拒绝派遣或者中介机构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使用者签订书面家政服务合同、委托合同,通过“浙江家政服务”进行网上签约、网上支付。
提供中介介绍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电子商务经营者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中介身份,并在家政服务合同、代理合同中注明其中介身份。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采取先提供服务、后收费的经营方式。
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定期提供家政服务并采取预付服务费方式的,服务费预付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预付服务费超过三个月的,家政服务使用者有权要求退还超出部分的服务费,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户退还服务费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服务费,不得以此理由减少或者取消承诺的折扣。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的或者中介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服务证或者家政服务人员代码;未出示的,家政服务使用人有权要求其出示;拒绝出示或者与中介指派、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不是同一人的,家政服务使用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服务;家政服务使用人拒绝接受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中介介绍费等相关费用,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确定进驻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招标应当以机构规模、派驻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信用记录、患者和护士的评价记录、价格收费等因素作为主要考核项目,不得向家政服务机构收取进场费。
医疗机构与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护理人员岗位培训、就餐、休息等事项进行约定,并向患者公开,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护理人员服务的监督管理。
行业推广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其信用评价,采取补贴员工体检、培训、保险等费用,定点兑换消费券等措施,支持取得家政服务机构代码的家政服务机构发展。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帮助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适应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职业培训、等级认证和等级提升补贴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按日、按次收费的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允许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使用者按日、按次投保。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家政服务相关保险费用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