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发生争议,卖家起诉索要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案说法】许兴斌律师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6 | 时间:2024-02-22 12:25:40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5日,原告胡某、被告XXX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胡某将其位于区××楼路××号的房产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95万元。
后于2022年10月28日,原告胡某将该房屋过户给被告XXX公司,但被告XXX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款,原告胡某多次向被告XXX公司催要,被告XXX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胡某与被告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本案中,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胡某依约为被告XXX公司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被告XXX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XXX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乙方于取证当日前付给甲方房贷430000元;房产余款520000元,乙方于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后一年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甲方或刘X从”;现原告已协助被告办理完毕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案涉房屋首期款430000元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中定金100000元被告已经交付,应予扣减,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原告购房款330000元(430000元-100000元)。《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其余房款520000元于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支付,现该部分购房款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5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XXX公司辩称其与刘X从、李X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以货款抵顶房款,但该协议书系案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本案原告,同时案涉《房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首期430000元房款由被告XXX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胡某,另被告XXX公司提交的付款证明、转账记录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刘X从依被告指示代其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故对被告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滞纳金,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应当按200元/天承担违约金的违约条款,但本案中原告胡某未依约向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亦未办理物业交接,可以认定原告的履行也存在瑕疵,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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