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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 一夫妻婚共同建房,离婚因房屋闹上法庭……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59 | 时间:2024-02-11 23:12:38

案情简介

李老汉之女李某与王某相恋后订婚,双方商定集资在拆除李老汉旧房的基础上新建房屋,建房过程中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将户口迁入李老汉家,共同在新建房屋中生活。后王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对新建房屋分割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遂将李老汉及李某诉至汉阴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建房过程中与李某结婚,婚后又将户口迁移至李老汉家共同生活,故王某取得家庭成员资格。案涉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应属于李老汉一家的共有财产,王某作为家庭成员,同时出资参与了建房,应属于房屋共有人之一。现王某与李某离婚,家庭共有关系消灭,故王某有权分割房屋。

2月4日,法院依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价值、双方建房出资情况、居住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房屋归李老汉一家所有,李老汉一家向王某支付部分房屋分割款项。



法官说法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归谁所有?

答: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所以农村宅基地房屋比较特殊,应当根据建造房屋时家庭成员身份情况、建造房屋出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房屋的财产属性。确定房屋财产属性以后,在房屋需要分割时才能确定谁有权分割房屋,房屋应当跟谁分的问题。

二、宅基地房屋应当怎么分?

答:房屋权属关系清楚以后,可以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进行分割。《民法典》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三百零八条 【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审核:汉阴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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