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 开发商行使地下车库经营管理权的限制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46 | 时间:2024-02-05 19:54:07裁判要旨
abbreviature of adjudication
地下车库作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当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时,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使用、收益及处分应优先满足全体业主需要。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故地下车库的经营、收益权与管理权应当分离,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地下车库车位出租、出售等产生的收益,但对地下车库的管理则应当委托住宅小区全体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进行管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06 民初 38901 号(2019 年 4 月 8 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 02 民终 5269 号(2019 年 11 月 27 日)
WINTER
原告上海延平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平公司)诉称,延平公司系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号小区的开发商,被告上海久实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实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大产证及车库建筑面积测算,足以证明延平公司已根据初始登记取得了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号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该部分面积并未分摊,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未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业主。但久实公司及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新平金叶业主大会(以下称业主大会)未经延平公司同意,擅自将该地下车库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每月租金收益为 11,000元。延平公司曾多次致函久实公司及业主大会,要求返还地下车库,但久实公司及业主大会均拒绝返还。遂涉诉。现请求:(1)久实公司、业主大会向延平公司返还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号地下车库;(2)久实公司、业主大会向延平公司支付地下车库的占有使用费(按每辆每月500元共22辆计,自2017年1月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暂算至2018年9月为231,000 元)。
WINTER
久实公司辩称,(1)系争地下车库未进行产权登记,属于小区公共部位;(2)延平公司如要证明其对车库有所有权,应举证证明车库面积未纳入公摊面积,车库的开发成本亦未纳入相应成本;(3)其受业主大会聘请,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管理,有关收益应属小区业主;(4)对延平公司提供的测绘报告面积亦有异议。
业主大会辩称,(1)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号大产证上记载的使用面积、分摊面积已经完全分摊给全体业主,故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2)根据相关规定,小区必须配置相应比例的车库,如车库返还给开发商,小区配套车库问题无法解决;(3)房屋建成后,业主购买房屋的房款中已包含了车库成本,从这个角度来说,车库物权也应归全体业主;(4)对延平公司提供的测绘报告面积有异议。即使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车库属于延平公司所有,返还车库及相关使用费的主体亦是久实公司,而非业主大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998年3月27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向延平公司颁发沪房地市字(1998)第001158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载明本市静安区延平路xxx、xx1号权利人为延平公司。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备案的延平路xxx号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书(实测)载明,该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5,012.25平方米,汽车车库面积为889.43平方米。延平路xxx号建筑面积汇总表上亦载明地下层汽车库为889.43平方米。延平路xxx号内部大部分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延平公司保留了部分房屋产权。现有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查询结果载明xxx号401、402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信息,未明确体现地下车库的相关信息。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8)沪 0106 民初 38901 号民事判决:(1)久实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号地下车库(设备用房除外)返还给延平公司;(2)久实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延平公司支付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号地下车库的使用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系争地下车库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月7700元的标准计算)。一审宣判后,延平公司依法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沪 02 民终5269号民事判决:(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06 民初 38901 号民事判决;(2)久实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延平公司支付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号地下车库的使用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7700元的标准计算);(3)对延平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延平公司系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xx1号小区的开发商,取得了涉案小区的大产证。地下车库在涉案小区内,属于该小区的配套设施。虽然地下车库没有独立的产证,但地下车库由延平公司出资建造,且根据延平路xxx号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书,地下车库未计入共有面积,亦未分摊计入各小产证,故地下车库不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仍应归属延平公司。
由于地下车库的产权人系延平公司,故延平公司享有地下车库的收益权,现延平公司主张地下车库的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可予支持。至于使用费的标准,一审法院参照地下车库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固定停车的数量及存在临时停车的情形,扣除久实公司一定的管理成本,酌情确定每月使用费为7700元,并无不妥。由于现地下车库实际由久实公司管理,且停车费亦由久实公司收取,故一审法院判令久实公司向延平公司支付地下车库的使用费并无不妥。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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