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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自持物业就有“优先权”么?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6 | 时间:2024-02-04 15:15:40

有的小区在建设时开发商配建了部分自持公寓,小区的地下车库存在业主和租户混用的情况,因为公寓部分由开发商自持,物业公司又往往是开发商的子公司,物业在管理的时候畏首畏尾,往往更倾向于维护租户的利益,而不是照顾业主的需求。

对于这个问题,有什么好的办法呢?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追根溯源,分析一下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范围到底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是一个小区的“疆界”,其范围的大小决定了将哪些业主纳入其中,也就决定了哪些业主具有相对优势,对于制定业主议事规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话语权。

那么,什么是“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又该如何划分呢?

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但是提出了原则,并留下了一个口子:“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也就是说,如果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一般就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那么,面对前面提出的问题,应当怎么办呢?

笔者感到,应当分2种情况,1.如果是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则应当分别成立不同的业委会,各自聘请物业公司;2.如果是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则应积极争取多数的人数和面积,重新选聘倾向于自己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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