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邯郸新建楼盘!本市房产项目资本金监管新细则下月起实施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68 | 时间:2022-07-19 07:01:46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继续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机制的
通知
各省(市、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冀南新城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逐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房地产开发领域非法建设完善建立长效模式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9]60号),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避免房地产项目资金风险,经研究邯郸房产信息,自2021年7月1日始,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执行项目资本金机制。现将更改建立的《邯郸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施行条例》(暂行)印发大家(见附件),请认真推进落实。
附件:《邯郸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施行条例》(暂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21年6月20日
石家庄市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施行条例(暂行)
第一条为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增加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缓健康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细则》(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关于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告》(国发[2019]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房地产开发领域非法建设完善建立长效模式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9]60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业管理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推行意见》(邯政办规[2018]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项目投资人根据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列储存,专项适于本项目开发建设的自有本币资金。
慈善性投资项目不推行资本金机制,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从取得农地使用权后到完成项目开发建设的全部投入。项目总投资根据《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单体平方米造价(暂按渭南市造价站综合推算最低限价1450元/平方米)确定。
项目资本金根据项目总投资和相应的项目资本金比列确定,即: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比列。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列不高于20%。
第三条项目资本金可以现金形式缴交,也可以中行本票形式担保。
第四条项目资本金严禁贪污或变相抽逃。
第五条城市(含市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农地上改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主市区(渭滨区、邯山区、复兴区、经开区)范围内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其它县(市、区)住建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资本金推行中行专户监管。监管中行与建设行政总监部委签署《邯郸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制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管。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到市、县建设行政总监部委代办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分期、分标段推行的项目,项目资本金根据施行阶段所建安装工程的概算核定。
项目资本金存入按以下程序代办: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建设安装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总监部委提出项目资本金缴交手续;
(二)建设行政总监部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项目资本金缴交通告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中行签署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合同书,并按项目资本金缴交通告书要求存入项目资本金;
(四)监管中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项目资本金缴交证明。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进度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基础安装工程竣工,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40%;
(二)项目(或单体安装工程)主体安装工程完成一半,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50%;
(三)项目(或单体安装工程)主体形象进度建成,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60%;
(四)项目开工备案后,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90%;
(五)项目自来水、供热、供电等配套设施向物管单位或房东执委会整体移送后,使用剩余的10%,解除监管。
新旧条例对比
附2018年《邯郸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推行条例(试行)》(邯盖房〔2018〕151号)部份内容: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进度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基础安装工程建成,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40%;
(二)项目主体安装工程建成,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60%;
(三)项目配套安装工程建成,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80%;
(四)具有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可使用至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的90%;
(五)项目自来水、供热、供电配套设施向物管单位或房东执委会整体移送后解除监管。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项目资本金,必须持下述资料向建设行政总监部委提出使用申请:
(一)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书;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三)《项目资本金缴交通告书》;
(四)新乡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指南;
(五)最后一次使用项目资本金的,提供项目资本金监管帐户中行对帐单。
经建设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查证后,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应该在三个工作欧盘出示项目资本金使用通告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使用通告书到监管中行代办项目资本金使用手续。
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监管中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代办项目资本金中止监管手续。
出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受让人应当缴交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
第十一条监管中行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告书后,方可根据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划转项目资本金。对符合项目资本金划转条件的,监管中行不得拖延划转。监管中行未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告书划转项目资本金的,根据新乡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合同有关规定承当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依法扣押项目资本金监管帐户或判决从监管帐户支付资金的,监管中行应及时将有关状况告知建设行政总监部委。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缴交项目资本金。监管部委要强化监管,对未缴交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行如下举措:
(一)对未缴交项目资本金的企业,下达缴交通告,督促其缴交。
(二)对已通告仍不缴交的企业,呈请行政审批部委不予审批新开建设项目;计入建设系统诚信信息平台,通报批评并责令缴交;对通报后未能缴交的企业,依据《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将企业纳入“黑名单”邯郸房产信息,推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项目后期手续代办等联合惩戒举措。
第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项目资本金监管合同、项目资本金缴交通告书、项目资本金使用通告书范例由市建设局统一制订。
第十五条本条例印发前已缴交项目资本金的,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执行本条例有关条款;未能缴交的根据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新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